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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级安全工程师


报名条件: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 "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考试成绩

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时间

2018年度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27日、28日

科目名称

考试时间

题型题量

满 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5小时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100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5小时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100分

安全生产技术

2.5小时

必作:单选60道,多选15道

选作:任选一组,单选10道/组

100分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2.5小时

案例题:5道

100分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8年10月27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18年10月28日

9:00-11:30

安全生产通用技术

14:00-16:30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报名时间

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7月28日至8月19日,2018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7-8月份。


报名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通过率

2011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16.9万人。2011年共通过考试的人数为2万,参加考试人数为11.1万,通过率为18%,为历年最低。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素质。由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问题,考试受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人事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主任张庆龙、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周毓秋、北京市人事局副局长张祖德等人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机械局职工大学考点,视察了北京地区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情况。在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后,李毅中局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我国当前整体安全形势并不乐观,安全工作具有风险大、责任重、矛盾多、困难大的特点,要得到各级管理机构的重视。在组织考试时要考虑到安全工作的特殊性、艰苦性和复杂性,一要从实际需要和行业特点出发,强调应用,在专业性和含金量方面不要过高要求;二要结合当前现状,加强引导和鼓励,维护好考生的参考积极性,把热爱安全工作的人员吸收到安全生产队伍中来,提高一线人员的整体素质;三要正确认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目的和作用,适当提高考试的合格率,缓解人才紧张的现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编辑本段注册信息


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折叠注册条件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可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折叠注册程序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登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并上报,下载初始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原件及其他注册材料原件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初审合格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注册材料上报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终审,终审合格后予以注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申请复议。


注册依据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同时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编辑本段资格认定


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系统的申报工作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进行。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3、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申报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编辑本段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