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专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制定本办法。
一、 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开始,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二、 考试科目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药学专业知识为两个半天),考试时间每次为两个半小时。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 考场设在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五、 做好考前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所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费用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六、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七、 严格执行考务工作台的有关规章制度,作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 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组织培训、注册等业务工作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